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57號
聲 請 人 有善基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銘浩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18 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7 月2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鍾子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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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857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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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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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永豐商業銀行│永豐商業│107年2月13日│2,500,000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銀行興隆│ │ │ │
│ │興隆
分公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陳靜恕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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