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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85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857號 聲 請 人 有善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銘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18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7 月2 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857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永豐商業銀行│永豐商業│107年2月13日│2,500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銀行興隆│ │ │ │ │ │興隆分公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陳靜恕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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