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60號
聲 請 人 添翼文創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成虎
代 理 人 莊雅婷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20 號
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
本件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6 月13日屆滿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施盈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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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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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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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添翼文創事│第一商業│106年8月15日│94,500元 │HA0000000 │
│ │業有限公司│銀行光復│ │ │ │
│ │ 鍾成虎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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