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7號
聲 請 人 瑪林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高興
代 理 人 劉蕙郢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8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張婕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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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8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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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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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華南商業銀行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4年8月11日│140,000元 │FD0000000 │
│世貿分行 │世貿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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