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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88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882號 聲 請 人 傑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雅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42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 年7 月3 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882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傑飛貿易│第一商業│107年3月15日│14,915元 │JA0000000 │ │ │股份有限│銀行敦化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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