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13號
聲 請 人 四點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錦賜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85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7月3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劉庭君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913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國泰世華│國泰世華│107年2月27日│430,000元 │HS0000000 │
│ │銀行華山│銀行華山│ │ │ │
│ │分行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