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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91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913號 聲 請 人 四點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8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7月3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91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國泰世華│國泰世華│107年2月27日│430,000元 │HS0000000 │ │ │銀行華山│銀行華山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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