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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92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929號 聲 請 人 廣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健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9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6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、第87條第1項之 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929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廣丞工程有│臺灣中小│107年3月9日 │1,632,000元 │AZ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古│企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健長 │松山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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