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42號
聲 請 人 物理農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亦仁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7 月23日具狀聲請除權判決時,雖僅記
載
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即黃亦仁
等情,
惟其於本院審理中已陳
稱是要以公司的名義聲請,但不清楚要如何寫等語,顯見黃
亦仁係以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身分提起聲請,
而非以其個人名
義為之,則
本件聲請人自為物理農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甚明
。
二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7號
公示催告。
三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107 年5 月1 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
書記官 蕭欣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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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 年度除字第87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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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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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霧世紀環保│星展(台灣)│106年11月30日 │43,563元 │DB0000000 │
│ │節能企業社│商業銀行南京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東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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