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59號
聲 請 人 奇異亞洲醫療設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福榮
訴訟代理人 陳玉如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4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6月16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湘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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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95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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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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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中國信託│中國信託│104年6月15日│20,000元 │AG0000000 │
│ │商業銀行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敦北分行│敦北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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