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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9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7年度除字第96號 聲 請 人 福茂大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廣麟 代 理 人 趙筱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8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96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福茂大勤股份│上海商業儲│106年9月10日│150,860元 │BA0000000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蓄銀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營業部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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