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64號
聲 請 人 丰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清貴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40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7年8月1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張婕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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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 (幣別:新臺幣) 107年度除字第96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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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金 額 │
發 票 日 │ 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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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力揚機電工程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│191,253元 │107年3月10日│CC0000000 │
├──┤股份有限公司│大安分行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 │ │1,417元 │107年4月10日│CC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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