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96號
聲 請 人 張燦輝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34號
公示
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已於民國 107年8月3日屆滿,
迄
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准
許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洪彰言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7年度除字第996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
│0001│東鋼鋼結構股份有限公司│93NX-00000000-0 │1 │840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