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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事聲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聲明異議(確定訴訟費用額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事聲字第178號 異 議 人 頂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銘國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林致丞、林承業、林雅惠、林黃秋里(即林 火發之繼承人)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異議人對於民國10 8年6月4日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23號裁定聲明異議(異議人誤載 為上訴狀),惟未敘明異議理由,茲限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5日內,具狀補正異議理由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杜慧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 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玉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