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事聲字第178號
異 議 人 頂欣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汪銘國
上列
異議人與
相對人林致丞、林承業、林雅惠、林黃秋里(即林
火發之
繼承人)間請求確定
訴訟費用額事件,異議人對於民國10
8年6月4日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23號裁定
聲明異議(異議人誤載
為
上訴狀),
惟未敘明異議理由,茲限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之日起5日內,具狀補正異議理由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陳玉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