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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仲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選任主任仲裁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仲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南科聯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德芮莎閻 代 理 人 洪堯欽律師       劉健右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臺南市政府間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,聲 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,依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,本件 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 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盈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