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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仲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撤銷仲裁判斷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仲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生產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 因本院108年度仲訴字第10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民國109 年1月20 日民事判決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53萬5,147元,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等規定,本件上訴 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2萬8,319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 期未補繳者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月   5  日         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3  月   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