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仲訴字第10號
原 告 生產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忠弘
訴訟代理人 房樹貴
律師
林坤賢律師
被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正岳
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
劉時宇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
裁判斷事件,就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
本院所為之判決,本院
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:
主 文
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九日一0七仲聲義字
第0三一號仲裁判斷書其中命原告給付被告新臺幣捌佰伍拾參萬
伍仟壹佰肆拾柒元本息之仲裁費用負擔部分,及臺灣臺中地方法
院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七日一0八年度仲執字第七號民事
裁定
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九日一0七仲聲義
字第0三一號仲裁判斷書其中命原告給付被告新臺幣捌佰伍拾參
萬伍仟壹佰肆拾柒元本息與該部分仲裁費用之准予
強制執行部分
,應予撤銷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
訴訟費用,裁判有脫漏者,法院應依
聲
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,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又仲裁判斷,經法院撤銷者,如有執行裁定時,應依職
權併撤銷其執行裁定,仲裁法第42條第2 項亦有明文。故仲
裁判斷有執行裁定,法院於撤銷仲裁判斷時,如未依職權併
撤銷其執行裁定,自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。
二、
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
20日判決,其主文第1 項:「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108年8
月19日107仲聲義字第031號仲裁判斷書,關於命原告給付被
告新臺幣853萬5,147元本息部分應予撤銷。」
惟漏未一併撤
銷
上開部分之仲裁費用負擔,及未一併撤銷臺灣臺中地方法
院108 年10月17日108年度仲執字第7號就上開命原告給付被
告部分與此部分仲裁費用負擔准予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,
爰
依職權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。
三、依
前揭規定,補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陳賢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
上訴
書狀,敘述上訴之理由,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,並按
他造當事人
之人數附具
繕本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
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
書記官 黃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