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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再易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再審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 審 原告  王信勳 再 審 被告  拓思威儀數位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李炫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參拾 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及第6 款亦有 明定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萬元,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、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, 應徵再審裁判費8430元,未據再審原告繳納,茲依前開規定 ,命其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 回其訴。 二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琪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