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勞再易字第4號
再審原告 劉芳妤
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
被告威能汽車百貨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
再審原告對本院107 年度勞再易字第9 號
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
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再審原告聲明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並續行
再審程序,且於原確定判決請求再審被告給付民國104 年2 月全
勤獎金新臺幣(下同)1000元、應歸還之責任扣款1500元、加班
費5 萬3062元、
資遣費4775元、失業給付損失1 萬5918元、老年
一次金給付損失1 萬3264元、
精神慰撫金12萬元、不當解雇爭議
期間薪資48萬4500元,共計69萬4019元,是
本件再審之
訴訟標的
金額為69萬4019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400元;,
惟其中
104年2月全勤獎金1000元、加班費5 萬3062元、不當解僱爭議期
間薪資48萬4500元,合計共53萬8562元部分,得依勞資爭議處理
法第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之半數即4380元(計算式:8,760×1/2
= 4,380),故再審原告應先繳納再審裁判費7020元(計算式:
11,400-4,380=7,020)。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、第444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
,逾期即裁定
駁回再審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
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
法 官 蘇嘉豐
法 官 洪純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范國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