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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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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再易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再審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勞再易字第4號 再審原告  劉芳妤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威能汽車百貨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 再審原告對本院107 年度勞再易字第9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再審原告聲明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並續行 再審程序,且於原確定判決請求再審被告給付民國104 年2 月全 勤獎金新臺幣(下同)1000元、應歸還之責任扣款1500元、加班 費5 萬3062元、資遣費4775元、失業給付損失1 萬5918元、老年 一次金給付損失1 萬3264元、精神慰撫金12萬元、不當解雇爭議 期間薪資48萬4500元,共計69萬4019元,是本件再審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69萬4019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400元;,惟其中 104年2月全勤獎金1000元、加班費5 萬3062元、不當解僱爭議期 間薪資48萬4500元,合計共53萬8562元部分,得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之半數即4380元(計算式:8,760×1/2 = 4,380),故再審原告應先繳納再審裁判費7020元(計算式: 11,400-4,380=7,020)。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、第444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,逾期即裁定駁回再審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勞工法庭  審判長法 官  林春鈴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蘇嘉豐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范國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