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72號
聲 請 人 郭俞彤
相 對 人 晶緯實境體感互動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田啟新
上列
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民國108 年6 月3 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
結果,關於「相對人應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給付新臺幣(下同
)135,207 元」之調解內容,准予
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:
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,於民國108年6
月3日經臺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勞資爭議調解成立
,調解內容為:「勞資雙方同意就
本案爭議事項(積欠工資
、勞健保
損害賠償、日本出差取消機票費及交通費、電話津
貼、返還107年5月不當扣薪、預告工資、
資遣費),以新臺
幣(下同)185,207元達成和解;勞方同意資方將前述和解
金額分三期給付並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,第一期應於108年6
月14日給付25,000元、第二期應於108年7月10日給付25,000
元,第三期應於108年10月31日給付135,207元,資方如有一
期未給付,即視為全部到期」。
詎相對人僅於108年6月14日
、7月10日各匯款25,000元,尚積欠135,207元
迄未給付,
爰
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
行。
二、
按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
當事人一方負
私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
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」,勞資爭議處理
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經查:聲請人
上開主張,
業
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;又依聲
請人補提之其中國信託銀行大安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
本,可知相對人曾於108年6月14日、7月10日依調解筆錄各
匯款25,000元至聲請人指定之帳戶,其後即未再依調解內容
履行給付。另
本件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
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。是聲請人上開聲請,
核與前揭規定
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戴嘉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
書記官 石勝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