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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執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勞執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溫蘿娜琳 相 對 人 豪杰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揚恩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 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並免繳執行費;前項聲請事件, 法院應於7日內裁定之;對於前項裁定,當事人得為抗告, 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,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,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定有明文。 次按非訟事件,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,依其處理事項 之性質,由關係人住所地、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、財產所 在地、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7條亦有 明文。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復有明文,前開規定,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,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雖向本院就勞資爭議之調解結果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,惟所列相對人豪杰堂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所在 地為新竹市○區○○路○號5樓,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查詢服務在卷可證。從而,揆諸首揭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管轄,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有 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婉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