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77號
聲 請 人 溫蘿娜琳
相 對 人 豪杰堂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揚恩
上列
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
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
強制執行並免繳
裁
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,並免繳
執行費;前項聲請事件,
法院應於7日內裁定之;對於前項裁定,當事人得為
抗告,
抗告之程序
適用
非訟事件法之規定,
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,
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定有明文。
次按
非訟事件,除本法或其他
法律有規定外,依其處理事項
之性質,由
關係人住所地、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、財產所
在地、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7條亦有
明文。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
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
條第1項復有明文,前開規定,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,
於非訟事件準用之。
二、本件
聲請人雖向本院就勞資爭議之調解結果聲請裁定准予強
制執行,
惟所列相對人豪杰堂國際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所在
地為新竹市○區○○路○號5樓,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
料查詢服務在卷
可證。從而,
揆諸首揭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
新竹地方法院管轄,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
顯有
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瑋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
書記官 李婉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