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92號
聲 請 人 黃家宥
相 對 人 澳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曹淑珠
上列
當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
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
五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固定明文。
惟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,與
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
適於強制執行者,法院應駁回其
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,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並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
兩造間因給付薪資等勞資爭議,前於民國一
○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
立;
詎相對人逾期
迄未給付新台幣(下同)二萬八千六百二
十元勞工退休金百分之六,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九
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
經查,兩造間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於一
○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進行調解,雖就聲請人一○八年九月
工資三萬三千元部分,以調解方案⒈調解成立;惟該調解方
案⒉前段記載「加班費部分,資方無法同意」、中段記載「
另勞工退休金6%部分,資方於調解會議當下收執勞方所交付
之文件證明後,將依法辦理相關提繳至勞方之勞保局之個人
帳戶」、後段記載「資方已收執勞方之身分證影本一紙,經
資方領迄無誤」等語,有聲請人提出之
上開勞資爭議調解
記
錄影本存卷
可憑。
本件強制執行聲請之內容,聲請人主張係
相對人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百分之六,金額為二萬八千六百
二十元,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
可佐,但相對人應提繳之
勞工退休金金額究竟如何計算及是否為聲請人主張之二萬八
千六百二十元?聲請人之勞保局個人帳戶為何及相對人是否
確尚未提繳?上開調解方案⒉中段記載相對人依法提繳退休
金前應收執聲請人所交付之「證明文件」究竟為何?均有不
明,而聲請人經本院兩次電話通知均未能補正,自無從認定
本件強制執行之金額及相對人是否仍有履行義務而未履行,
以確定強制執行之範圍,是其性質上不適於強制執行,依
前
揭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,聲請人為本件強制
執行之聲請,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,民事訴法第九十五條、第
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
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劉台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台幣一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吳芳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