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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執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勞執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黃家宥 相 對 人 澳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淑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五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固定明文。惟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,與 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,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,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並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因給付薪資等勞資爭議,前於民國一 ○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 立;詎相對人逾期迄未給付新台幣(下同)二萬八千六百二 十元勞工退休金百分之六,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九 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 三、經查,兩造間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於一 ○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進行調解,雖就聲請人一○八年九月 工資三萬三千元部分,以調解方案⒈調解成立;惟該調解方 案⒉前段記載「加班費部分,資方無法同意」、中段記載「 另勞工退休金6%部分,資方於調解會議當下收執勞方所交付 之文件證明後,將依法辦理相關提繳至勞方之勞保局之個人 帳戶」、後段記載「資方已收執勞方之身分證影本一紙,經 資方領迄無誤」等語,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勞資爭議調解記 錄影本存卷可憑。本件強制執行聲請之內容,聲請人主張係 相對人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百分之六,金額為二萬八千六百 二十元,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,但相對人應提繳之 勞工退休金金額究竟如何計算及是否為聲請人主張之二萬八 千六百二十元?聲請人之勞保局個人帳戶為何及相對人是否 確尚未提繳?上開調解方案⒉中段記載相對人依法提繳退休 金前應收執聲請人所交付之「證明文件」究竟為何?均有不 明,而聲請人經本院兩次電話通知均未能補正,自無從認定 本件強制執行之金額及相對人是否仍有履行義務而未履行, 以確定強制執行之範圍,是其性質上不適於強制執行,依前 揭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,聲請人為本件強制 執行之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,民事訴法第九十五條、第 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一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芳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