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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執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勞執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李文進 相 對 人 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崇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108年4月11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 解方案所載「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李文進29,000元(107年12月份薪 資),資方應於108年4月24日以現金方式給付…」之調解內容, 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,由台北市政府勞動 局於民國108年4月11日進行調解,雙方達成調解成立在案 ,相對人今尚未依約給付,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 條第1項規定,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准予強制執行。 二、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,並暫免繳執行費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內容,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為證,而相對人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尚未依照給付 之事實,亦經本院向相對人騰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周崇佐確認無誤,有電話紀錄在卷可按,是聲請人以相對 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,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 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,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 條第1項,民事訴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東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