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9號
聲 請 人 方定台
相 對 人 三愛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光照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
解方案
所載「資方應於107年12月10日(星期一)前,將金
額3萬6,495元一次全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。」之調解內
容,准予
強制執行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
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,由新北市政府於民
國107年11月26日進行調解,
嗣雙方達成調解成立在案,
詎
相對人
迄今尚未依約給付,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
1項規定,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准予強制執行。
二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
執行費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查
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
之內容,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
等情,
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
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及存摺封面
暨內頁明細為證,則聲請
人以相對人未依
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,據以聲請裁定強
制執行,經
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,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
條第1項,民事訴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曾東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