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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小抗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勞小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黃佳瑩 上列抗告人相對人聽貝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 年度北救字第 5 號訴訟救助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8 日本院臺北簡 易庭所為裁定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,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,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勞工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春鈴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玲玉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瑋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