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
勞訴字第100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平安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兆祥
被
上訴人即
原 告 陳麗娟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麗娟間因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
100號請求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
按
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,以權利
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;
期間未確定時,應
推定其存續期間。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,以10
年計算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。查被上訴人為民
國00年0月生,自108年4月10日提起本訴起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
第1項第1款規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,已逾10年期間,依前說明,
推算
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,最多以10年計,
再以被上訴人每月工資新臺幣(下同)38,000元計算,上訴人提
起
本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
訴訟標的價額為4,560,000元(計算
式:38,000元×12個月×10年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69,216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瑋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核定訴
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江慧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