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 訴 人 陳兆毅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三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、周治忠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,152元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此裁定已於110年1月8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、繳費資料明細、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
在卷可稽,其上訴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