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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勞訴字第107號
原      告  許定橙 


訴訟代理人  洪維廷律師

被      告  向益興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彭宏偉 

訴訟代理人  陳仲豪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林子恒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  袁藹維 
訴訟代理人  張竹君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李文堯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吳哲銓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富凱實業社即黃貽靖


訴訟代理人  陳志峯律師
複 代 理人  邱馨儀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創捷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劉瀞文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一行前段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5,169元」,應更正為「被告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、富凱實業社即黃貽靖、創捷工程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5,169元」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勞動法庭    法 官 李桂英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 郭書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