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
勞訴字第170號
原 告 楊仙龍
訴訟
代理人 賴勇全
律師(法扶律師)
複代理人 林楷傑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世界聯合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
,原告起訴固據繳納
裁判費。
惟查,依原告起訴聲明:㈠被告應
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,150,676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㈡被告應提撥35,005元
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。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,勞
工或工會提起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
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,185,68
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781元,其中加班費1,150,676元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2,484元,依
前揭規定得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6,24
2元。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,539元(12,781-6,242=6,5
39)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6,391元,尚應補繳148元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
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石勝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