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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加班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勞訴字第170號 原   告 楊仙龍 訴訟代理人 賴勇全律師(法扶律師) 複代理人  林楷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界聯合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,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依原告起訴聲明: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,150,676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㈡被告應提撥35,005元 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。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,勞 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,185,68 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781元,其中加班費1,150,67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,484元,依前揭規定得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6,24 2元。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,539元(12,781-6,242=6,5 39)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6,391元,尚應補繳148元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勞工法庭 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石勝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