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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勞訴字第183號 原   告 蘇士縯       王冠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原告蘇士縯訴之聲明請求被告 給付欠薪新臺幣(下同)151,000元、特別休假工資6,000元、資 遣費25,000元、交通補助及代墊款100,000元,合計282,000元,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90元,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,其請求工資157,000元(欠薪151,000元、特別休假工資6,000 元),該部分裁判費1,660元,應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830元,是 原告蘇士縯應徵裁判費金額2,260元(計算式:3,090-830); 原告王冠堯請求被告給付欠薪686,000元、特別休假工資14,000 元及資遣費37,500元,共計737,500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,040元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其請求工資700,000元 (欠薪686,000元、特別休假工資14,000元)部分裁判費7,600元 ,應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3,800元,是原告王冠堯應徵裁判費金 額4,240元(計算式:8,040-3,800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如數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勞工法庭 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慧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