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
勞訴字第183號
原 告 蘇士縯
王冠堯
上列原告與
被告誠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原告蘇士縯
訴之聲明請求被告
給付欠薪新臺幣(下同)151,000元、特別休假工資6,000元、
資
遣費25,000元、交通補助及代墊款100,000元,合計282,000元,
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90元,
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
,其請求工資157,000元(欠薪151,000元、特別休假工資6,000
元),該部分裁判費1,660元,應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830元,是
原告蘇士縯應徵裁判費金額2,260元(計算式:3,090-830);
原告王冠堯請求被告給付欠薪686,000元、特別休假工資14,000
元及
資遣費37,500元,共計737,500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8,040元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其請求工資700,000元
(欠薪686,000元、特別休假工資14,000元)部分裁判費7,600元
,應暫免徵收二分之一即3,800元,是原告王冠堯應徵裁判費金
額4,240元(計算式:8,040-3,800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瑋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江慧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