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 告 蘇士縯
王冠堯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誠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83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王冠堯、蘇士縯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737,500元、282,000元,原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各為12,060元、4,635元。
惟本件為勞動事件法施行前起訴案件,關於裁判費之徵收,依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
適用新法即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,是其中工資、
資遣費等部分,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/3。從而,本件上訴人蘇士縯、王冠堯分別應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,020元、2,645元(計算式:4,635–2,985×2/3)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蘇士縯、王冠堯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核定訴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