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 告 黃孟冠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六易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
惟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外,應以上訴狀表明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;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經查,
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89號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,惟僅略稱不服前開判決,未依
上開規定表明
上訴聲明,其程式自有欠缺,
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提出
繕本,又倘上訴人就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,即原審
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)219,264元全部上訴,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480元,惟其中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部分,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免徵裁判費2/3即1,000元(計算式:1,500x2/3),是上訴人尚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,480元(計算式:3,480-1,000),爰一併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(若上訴範圍不同,請上訴人仍於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計算補繳),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