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寰宇浩瀚國際有限公司
即 原 告 簡銘儀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台幣941,642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合新台幣15,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