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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勞訴字第21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之瀅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長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定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 國108年12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。經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 幣1,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(本件並請抗告人就抗告期間遵守之部分表 示意見)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勞工法庭 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東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