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
勞訴字第211號
抗 告 人
即 原 告 黃之瀅
相 對 人
即
被 告 長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定一
上列
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認
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
國108年12月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。
經查,
本件應徵
裁判費新台
幣1,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
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(本件並請抗告人就抗告
期間遵守之部分表
示意見)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曾東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