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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勞訴字第236號 原   告 游達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力運動世界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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 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9日裁 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 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原告逾期今未補正,亦有 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,其訴自不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乏依據,均應予駁回。 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