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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勞訴字第267號 原   告 吳育仲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      陳仁省律師       林哲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拜耳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 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656,356元,嗣於民 國108年11月26日追加請求給付加班費343,644元,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變更為2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800元。惟其 中343,644元屬於工資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,得暫免 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1,875元(3,750元÷2)。是本件應先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為18,925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7,434元,尚應補 繳1,491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追加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勞工法庭 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書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