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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孫家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 金等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,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862,63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4,119元,上訴人尚未繳納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 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應補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婕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