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 訴 人 董國強
上訴人因與被
上訴人世貿航空貨運
承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,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53,210元(含職業災害傷病給付短少損失14,009元、老年年金給付短少損失513,602元、薪資446,840元、
資遣費578,759元、
精神慰撫金20萬元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7,636元;
惟請求給付薪資、
資遣費合計1,025,599元部分,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約11,197元(16,795元÷3×2),故上訴人應暫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,439元(27,636元-11,197元),扣除已繳納9,212元,應補繳7,227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7,227元,逾期即
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應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