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告即反訴
原告 詠泰科技有限公司
湯詠煊律師
複代理人 邱于倫律師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9年8月21日上午10時30分,
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辯論終結後,認關於本件爭點四業績獎金計算方式之爭議,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