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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勞訴字第334號
原告即反訴 
被告        謝建中 

訴訟代理人  楊智全律師(法扶律師)
被告即反訴 
原告        詠泰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許源山 
訴訟代理人  周武榮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湯詠煊律師
複代理人    邱于倫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9年8月21日上午10時30分,
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   
    理 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辯論終結後,認關於本件爭點四業績獎金計算方式之爭議,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3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勞動法庭  法 官 戴嘉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3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石勝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