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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勞訴字第352號 原   告 郭淑惠       宋秋楨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春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普通共同訴訟,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 ,但僅為形式之合併,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,是其是否具備 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,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( 司法院〈七五〉廳民一字第一四○五號研究意見參照)。次按勞 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,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所明 定。查原告對被告各別請求,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 訴訟,揆諸上開說明,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,各別核定訴訟標的 金額以徵收裁判費,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「訴訟標的 金額」欄所示,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「應徵裁判費」欄所示,扣 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應暫免徵收二分之一金額各 如附表「暫免徵收」欄所示,應分別補繳如附表「應補繳裁判費 」欄所示金額。茲限原告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,如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(幣別:新台幣)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原告 │訴訟標的金額│應徵裁判費│暫免徵收 │應繳裁判費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郭淑惠│193,333元  │2,100元  │1,050元  │1,050元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宋秋楨│80,556元  │1,000元  │500元   │500元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