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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勞訴字第51號 上訴人 即 被   告 俊行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定選等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勞訴 字第51號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,714,38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27,04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勞動專業法庭 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慧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