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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勞訴字第60號 上訴人 即 原   告 開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開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玉函間因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 6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5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,925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勞工法庭 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慧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