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
勞訴字第77號
上 訴 人 葉敏慧
被
上 訴人 元健大和直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少暉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規定繳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
繳裁判費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
內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
院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
裁定於108年10月30日送達予上訴人指定之
送達代收人,有
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復有本院民
事科收文、收狀、收費費答詢表查詢資料
在卷可稽。
揆諸前
揭說明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郭書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