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朗豐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陳俊欽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6萬8075元(計算式:548,275+19,800=568,075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命上訴人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洪純莉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