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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勞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被   告 芳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姿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霖間因108年度勞訴字第9號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561,92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9,255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勞工法庭 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書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