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
勞訴字第92號
上 訴 人 智匯館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燿文
本件被
上訴人王婉驊請求上訴人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
本院民國108年12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
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關於財產權部分合計新臺幣(下同)170,990
元(
資遣費76,010元+預告
期間15日工資8,001元+提繳勞工退
休金86,979元),應徵第2審裁判費2,820元,至於
非財產權部分
(發給非自願離職服務證明書),應徵第2審裁判費4,500元,合
計7,32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張婕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