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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原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原訴字第35號
原      告  謝瑞環 


訴訟代理人  徐家福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林治權 
            員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賴宜民 
共      同
訴訟代理人  黃士榮 

            鄭銘宏 
複代理人    吳建樟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  理  由
本件依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12款、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1第1款,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辯論,誤用通常訴訟程序為言詞辯論,爰再開言詞辯論,將本件改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,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30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原住民法庭    法 官 陳琪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4   月  30 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書記官 陳惠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