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度原訴字第35號
原 告 謝瑞環
被 告 林治權
員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
共 同
鄭銘宏
複代理人 吳建樟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理 由
本件依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12款、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1第1款,原應
適用
簡易訴訟程序為辯論,誤用通常訴訟程序為言詞辯論,
爰再開言詞辯論,將本件改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,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