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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解任檢查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8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京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發 相 對 人 理想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宏達 檢 查 人 陳玫燕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陳玫燕會計師派任相對人公司擔任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字第1號 裁定選派陳玫燕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 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,惟聲請人已非相對人公司股東, 無選派檢查人執行檢查之必要,爰撤回選派檢查人之聲請, 並請准裁定解任檢查人職務等語。 二、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、檢查人之裁定,不得聲 明不服。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 定,不在此限,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9日以106年度司字第1號裁定選 任陳玫燕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公司自 101年12月25日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,業據本院依職權 審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,而聲請人已於107年12月27日具狀 撤回選派檢查人之聲請,顯見已無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 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 人職務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