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0號
聲 請 人 京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隆發
相 對 人 理想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宏達
檢 查 人 陳玫燕會計師
上列
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陳玫燕會計師派任相對人公司擔任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字第1號
裁定選派陳玫燕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
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,
惟聲請人已
非相對人公司股東,
無選派檢查人執行檢查之必要,
爰撤回選派檢查人之聲請,
並請准裁定解任檢查人職務等語。
二、
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
公司清算人、檢查人之裁定,不得聲
明不服。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
定,不在此限,
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三、
經查: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9日以106年度司字第1號裁定選
任陳玫燕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公司自
101年12月25日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,
業據本院
依職權
審閱
上開卷宗核閱無誤,而聲請人已於107年12月27日具狀
撤回選派檢查人之聲請,顯見已無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
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
人職務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文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