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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解散清算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司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李芸珮 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       楊于瑾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思設計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事件,未據繳 納聲請費用。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,而相對人公司資本 總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,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0萬元,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,應徵聲請費用1,000 元,未據聲請 人繳納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石勝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