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55號
聲 請 人 李芸珮
代 理 人 雷皓明
律師
楊于瑾律師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九思設計有限公司間解散清算事件,未據繳
納聲請費用。查
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,而相對人公司資本
總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,
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0萬元,
依
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,應徵聲請費用1,000 元,未據聲請
人繳納。茲依
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石勝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