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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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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解散清算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司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李芸珮 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       楊于瑾律師 相 對 人 九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行惇 上列當事人間解散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,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,而依非 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,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,於非訟事件亦 有準用。 二、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解散相對人九思設計有限公司,惟查相對 人公司所在地設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巷○號7樓之2,有該 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,揆諸首揭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,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有違 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勝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