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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簿冊保管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司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蓋保羅(GUY L. PROULX)即寰太知識管理顧問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(兼送達代收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指定宇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寰太知識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簿 冊文件保存人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寰太知識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 擔。 理 由 一、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及文件, 保存10年;其保存人,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,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。查聲請人主張寰太知識管 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,並向本院聲報在案,經 徵得該公司唯一法人股東即英屬蓋曼群島商(Transpacific IP Group Limited)所指定之宇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為 簿冊文件保存人,聲請指定其為保存人等情業據本院依 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52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 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慧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