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05號
聲 請 人 蓋保羅(GUY L. PROULX)即寰太知識管理顧問股份
有限公司之
清算人
代 理 人 陳長文
律師(兼
送達代收人)
上列
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指定宇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寰太知識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簿
冊文件保存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寰太知識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
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,將各項簿冊及文件,
保存10年;其保存人,由清算人及其
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
定之,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。查聲請人主張寰太知識管
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,並向本院聲報在案,經
徵得該公司唯一法人股東即英屬蓋曼群島商(Transpacific
IP Group Limited)所指定之宇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為
簿冊文件保存人,
爰聲請指定其為保存人
等情,
業據本院
依
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52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
閱屬實,故其聲請,應予准許。
二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江慧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