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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選派檢查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司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陳柏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朗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 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如下: 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,查本件依非  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,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(下同   )10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,限聲請人如   期向本院繳納。 二、提出聲請人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 %   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(聲請人所提之股東名簿、公司變更登   記表,僅能證明聲請人於民國104 、105 年間尚有相對人股   份之事實,尚無法證明繼續6 個月以上及現持有相對人已發   行股份1 %之事實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瀞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