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08號
聲 請 人 陳柏叡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朗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如下:
一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,查本件依
非
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,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(下同
)1000元。茲依
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,限聲請人如
期向本院繳納。
二、提出聲請人繼續6 個月以上
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 %
以上之相關持股證明(聲請人所提之股東名簿、公司變更登
記表,僅能證明聲請人於民國104 、105 年間尚有相對人股
份之事實,尚無法證明繼續6 個月以上及現持有相對人已發
行股份1 %之事實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郭瀞憶